2017粤0204执恢238号拍卖裁定书
广东省韶关市浈江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粤0204执恢238号
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韶关市分行,住所地:韶关市浈江区风采路25号邮政大厦8楼。
负责人:欧阳敬钧,该行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卓智,该行职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曾庆雄,该行职员。
被执行人:刘晟,女,汉族,1979年8月22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0204197908223643,住韶关市浈江区浈江北4号一栋502号。
被执行人:温骁,男,汉族,1978年3月4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0203197803041812,住韶关市武江区东岗岭市二建宿舍22座503房。
本院在执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韶关市分行与温骁、刘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已向被执行人温骁、刘晟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温骁、刘晟履行本院(2014)韶浈法民二初字第325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温骁、刘晟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已查封了被执行人刘晟坐落于韶关市武江区桥西巷金福园小区E幢金山楼1503、1504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拍卖被执行人刘晟坐落于韶关市武江区桥西巷金福园小区E幢金山楼1503、1504房(产权证号2833404)。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杨 帆
审 判 员 邓文武
审 判 员 何少维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 记 员 朱 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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