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204执1111号公告
作者:原创 信息来源:本站 发布时间:2018-02-07 浏览次数:12803 [打印此页 关闭此页]
广东省韶关市浈江区人民法院
公 告
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胡美萍、卜德志与被执行人卜树强法定继承纠纷一案,现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粤0204执1111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缴费通知书,责令你自本公告送达之日起七日内履行通知书确定的义务:
一、向胡美萍、卜德志支付22000元及占杨惠英名下所有的韶关北江区峰前路143号四分之一继承份额。
二、向胡美萍、卜德志支付诉讼费575元。
三、负担申请执行费239元。
四、向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加倍债务利息。
五、如实向本院报告当前以及收到执行通知书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逾期不报告,或者虚假报告,本院将依法予以罚款、拘留。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O一七年十一月二日
-
上一篇
-
下一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