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粤0204执449号公告
作者:原创 信息来源:本站 发布时间:2018-04-04 浏览次数:5758 [打印此页 关闭此页]
广东省韶关市浈江区人民法院
公 告
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韶关分行与被执行人王业斌、王宏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8)粤0204执449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缴费通知书,责令你们自本公告送达之日起七日内履行通知书确定的义务:
一、向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韶关分行支付241151.9元及利息。
二、向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韶关分行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
三、负担案件受理费4628元;财产保全费1770元,公告费260元,负担申请执行费1088元。
四、如实向本院报告当前以及收到执行通知书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逾期不报告,或者虚假报告,本院将依法予以罚款、拘留。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O一八年四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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