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结“不撒手”,判后跟进促履行
作者:研究室 信息来源:本站 发布时间:2025-05-27 浏览次数:163 [打印此页 关闭此页]
“法官你好,我接受判决结果,我把赔偿给原告的钱拿到法院来可以吗?”近日,一起身体权纠纷案件的当事人在电话中对浈江法院犁市法庭的法官说道。
原告王某和被告张某系同村村民。2024年10月,双方因琐事发生口角,相互辱骂后扭打起来,导致王某身体多处受伤。王某被送往医院治疗后产生若干医疗费,但双方对赔偿金额无法协商一致。为维护自身权益,王某遂将张某诉至法院。
为减轻当事人诉累,案件办理过程中,承办法官及法官助理多次采用“背对背”调解方式与双方当事人沟通交流,希望双方能够通过调解解决纠纷。但双方各执一词,经多次沟通无果。为防止案件出现久调未结的情况,承办法官查明案件事实,依法判决被告张某向原告王某支付赔偿款。
尽管从程序上看案件已经审结,但考虑到双方系同村村民,为做好社会关系修复,减少矛盾隐患,在送达判决书后, 法官细致地向张某解释了判决书的内容及裁判依据,从法律法规、公序良俗等方面向其分析了其过错责任,同时耐心劝导张某按照生效法律判决文书履行赔偿义务,节约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的金钱、时间成本。最后还从情理角度对双方当事人进行劝解和疏导,引导双方当事人互谅互让。
在承办法官的释法说理下,张某清楚了拒不履行生效裁判的法律后果,同意将赔偿款给付给王某,于是便出现了开头那一幕。最终,法官将双方当事人约至法院,张某当场给付赔偿款。至此,这件身体权纠纷案件得以案结事了。
下一步,浈江法院将深入践行“枫桥经验”,把矛盾纠纷实质性化解理念贯穿审判全流程,加强裁判文书释法说理,强化判后答疑,帮助当事人正确、全面理解法院裁判的公正性、合法性,促使当事人服判息诉、自动履行,真正实现案结事了人和,让新时代“枫桥经验”落地开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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