韶关市浈江区人民法院关于加强投资者权益保护司法宣传工作的意见(试行)
第一条 为加强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切实加大对中小投资者和少数投资者保护的宣传力度,积极营造良好的法治化营商环境,制定本意见。
第二条 建立定期发布投资者权益保护典型案例的制度,充分发挥典型案例对投资者宣传、教育、引导作用,强化投资者保护意识。
第三条 保护投资者典型案例应当是裁判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裁判说理充分,对审理类似案件具有参照意义的案例或者经调解达成一致的案例。案例应当具有良好的政治效果、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第四条 保护投资者典型案例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和省高级人民法院相关案例体裁编写,一般由标题、裁判要点、基本案情、裁判结果、裁判理由等部分组成。
第五条 相关业务部门负责各自管辖范围内的保护投资者典型案例的征集、遴选、审查、发布、汇编等工作,对典型案例的内容进行审核把关。
第六条 相关业务部门撰写或收集的保护投资者典型案例,应当定期交由审管办(研究室)在浈江区人民法院官网、官微等相关媒体进行发布。
第七条 相关业务部门要积极组织开展投资者教育活动,充分利用典型案例等审判资源,加强投资者保护宣传普及教育。审管办(研究室)要协助相关业务部门做好投资者保护宣传教育工作。
第八条 建立专门的线上线下投资者保护宣传教育渠道,审管办(研究室)要及时将相关业务部门提供的与投资者保护相关的典型案例等宣传教育资料上传至线上宣传教育平台。相关业务部门要指定精通投资者权益保护工作的干警担任投资者保护宣传教育人员,通过线下宣传教育平台,积极开展法律专题讲座等活动,加强投资者权益保护宣传教育工作。
第九条 审管办(研究室)要配合相关业务部门开展好投资者权益保护进社区、进商圈、进学校等普法宣传活动,扩大普法宣传效果。
第十条 本意见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韶关市浈江区人民法院投资者保护宣传教育人员名单
韶关市浈江区人民法院投资者保护
宣传教育人员名单
序号 |
姓名 |
职务 |
1 |
王艳 |
浈江法院审官办(研究室)副主任 |
2 |
徐国维 |
浈江法院审官办(研究室)一级科员 |
3 |
邓存根 |
浈江法院执行局法官助理 |
4 |
韩翠花 |
浈江法院刑庭法官助理 |
5 |
杨汉青 |
浈江法院立案庭法官助理 |
6 |
钟翎 |
浈江法院民庭法官助理 |
7 |
钟汇文 |
浈江法院犁市法庭法官助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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