饭店干起了包车的活 没有资质那可不行!

作者:原创  信息来源:本站  发布时间:2021-02-02  浏览次数:60882 [打印此页 关闭此页]

   包车客运属于道路运输经营,没有相关资质,营运行为违法。

  基本案情:

  竹翠公司是一家餐饮公司,购置有一辆大客车,用于接待旅游团用餐。一段时间内,外地客人少,大客车长期闲置,竹翠公司便对外发布包车广告,想借此增加收入。  

  红叶公司为解决员工通勤问题,遂与竹翠公司达成协议:红叶公司使用竹翠公司大客车用于接送单位职工上下班,由竹翠公司提供驾驶员,租期3年,每月费用17000元。协议签订3个月后,红叶公司方才发现,竹翠公司提供的车辆属于非营运车辆,且竹翠公司不具备车辆营运资格。为员工安全着想,红叶公司向竹翠公司提出异议后,与竹翠公司协商,在支付前期3个月的包车费用后,终止车辆使用协议。  

  对于红叶公司提出的终止请求,竹翠公司予以拒绝。双方协商未果,红叶公司单方终止合同,不再使用竹翠公司包车服务。竹翠公司认为,红叶公司单方终止合同,给竹翠公司造成了损失,遂诉至法院,请求红叶公司赔偿损失。法院审理后,判决驳回竹翠公司的诉讼请求。

  法官说法:

  法律规定,包车客运属于道路运输经营范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十条的规定,从事客运经营的,应当依法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有关登记手续,并取得道路运输管理机构颁发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投入运输的车辆还应取得道路运输管理机构配发的车辆营运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十条规定:“当事人超越经营范围订立合同,人民法院不因此认定合同无效。但违反国家限制经营、特许经营以及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经营规定的除外。”  

  本案中,竹翠公司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运输经营,脱离了道路运输日常监管,存在重大的安全隐患。竹翠公司与红叶公司签订的《车辆使用协议书》违反了国家限制经营的规定,故属于无效合同。因合同无效是竹翠公司一方的过错造成的,故人民法院对其要求赔偿的请求不予支持。  

  通勤的便利程度是劳动者择业时的考虑因素之一。为提高自身的吸引力,越来越多的企业为职工提供通勤班车服务,此时应当审慎选择,认真核查资质,确保通勤班车是在规范的运输监管下营运,从而避免更多的安全隐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