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硼砂蒸煮粽子店主获刑

作者:徐国维  信息来源:本站  发布时间:2020-07-01  浏览次数:13256 [打印此页 关闭此页]

近日,浈江法院首次组成“3名法官+4名人民陪审员”的7人合议庭,对浈江区检察院提起的一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进行公开开庭审理。被告人黄某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20195月,被告人黄某在韶关市浈江区经营早餐店期间,为使粽叶与粽子不粘连,将非食用物质硼砂放入其用于蒸煮粽子的水里,并将粽子出售给他人食用。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黄某的行为损害了消费者的身体健康和社会公共利益,应承担民事侵权责任,故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请求法院判令黄某支付赔偿金和向社会公开赔礼道歉。

接到公诉机关起诉后,浈江法院认为该案涉及食品安全问题,是有社会重大影响的公益诉讼案件,遂由3名法官及4名人民陪审员组成合议庭进行公开开庭审理。庭审时,3名法官坐在审判席正中间,两边各坐2名人民陪审员,4名人民陪审员认真听取了公诉机关、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并就案件部分问题进行发问。

浈江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黄某无视国家法律, 在蒸煮粽子的水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硼砂,制成含有硼砂(硼酸)的粽子出售给他人食用,其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行为已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依法应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黄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自愿认罪认罚,且被告人就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达成调解协议并履行了在市级新闻媒体公开道歉和支付赔偿金的义务,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